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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一定要记住的部分

防火规范一定要记住的部分

1.电梯设置

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 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 空、跃层、中间层。

4.1.7: 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 3层及以上 台数计算

三级旅馆 4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四级旅馆 6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 7层及以上 (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

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 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 ≥1500 m2, ≤4500 m2设2台

>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

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三、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不少于2台,四、不转角 单排<4台 双排<8台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 电梯候梯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五表4.3.1

《住宅设计规范》4.1.9:>轿箱深,>1.5m。



㈣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楼间紧接主出口时,可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30通道通向室外。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另:

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与地上层

共同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防火门隔开。

汽车库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 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2: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战时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出入的配套工程,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疏散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疏散用门疏散方向开(不超过60人不限)不应用侧拉门,严禁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其宽度应>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 疏散方向开,不应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装置。

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2. 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

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8:Ⅳ汽车库(≤50辆)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10辆可设1台。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1个。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60m2,且人数<50人;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口<14m,且人数<80人,可设一个门宽>1.40m(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100人,每层最大面积<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

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三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50人,每层最大面积<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200m2,2层人数和<50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室面积<50m2,且人数<10人,可设1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

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

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60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75m2,且门宽>1.40m,

可设置一个门。

*6.1.12.1: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两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面积<50m2,且常人数<15 人,可设一个门。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每个防火分区内,人员安全出口可1个的条件:同一时间人数<25人;Ⅳ类车库(≤50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Ⅳ类车库(≤50辆);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的Ⅲ类地上车库(51~150辆);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的停车数<100辆的地下车库;

Ⅱ、Ⅲ、Ⅳ类修车库(6~15、3 ~5、≤2车位)。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7:错层式、斜楼板式车库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3. 安全出口总宽 [ 见五.(三).3 ]

4. 安全疏散距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改编)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建筑类型
房门至安全出口

最大距离m
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25(20)
20(15)


距离适用于耐火等级一、二级

()内数依次适用于三级、四级

医院、疗养院
35(30)
20(15)

学校
35(30)
22(20)

其他
40(35、25)
22(20、15)


l 敞开外廊距离增加5.00m。

l 至非封闭楼梯间距离减少5.00m,袋形走道减少2.00m。

l 房间内距房门最远点,应符合上表两者之一。

l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疏散距离增加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改编)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房门或住宅户门至安全出口)

建筑类型
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医院病房
24
12

医院其它
30
15

旅馆、展览、教学
30
15

其它
40
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6:跃廊式住宅的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投影的1.5倍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5:汽车库内最远工作点至楼梯间的距离应<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60m;

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应<60m。

5. 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2:……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靠外墙,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不可能时,按防烟楼梯设置。

6.2.2.2: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首层接近主出口时,可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房间、走道分隔,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多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公共建筑宜设置封闭楼梯间;以下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设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

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室内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地下一、二层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注1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2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裙房应设封闭楼样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1:11层及11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梯间

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2: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可设封闭楼梯间。



6. 防烟楼梯

应设防烟楼梯的建筑或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地下层数≥3层,以及地下层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需要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角度不应>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1.1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不低于1h,梯段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3: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1:(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及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净宽应>0.90m,当倾斜角度≤450,栏杆的高度≥1.10m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前室、入口阳台或凹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2.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6.00m2,居住建筑>4.50m2。

*6.2.2.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剪刀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应为防烟楼梯、两梯段之间设1.00h实墙分隔、分别设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设分别加压送风。



室外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调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

7.位置、通至

最小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5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10m;两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错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通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3:超过六层的组合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6: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离地面3m设置宽

度不应<50c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2:符合设一座楼梯条件的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

6.2.7: 除18层以下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

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避难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3:高度>100m,应设置避难层(间);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以上为强制性条文。

自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上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避难层的净面积宜接5.00人/m计算。

㈤消防电梯

1. 应设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2. 设置数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3. 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

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动能的防火卷帘。

4. 机房、梯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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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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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设备布置,不妨把有关地下室规范汇总一下,希望大家补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4.2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
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30m。
7.6.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当保证同层相邻有两支
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
间距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
部位时,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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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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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建筑防火规范 应记部分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①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②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8.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

三、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四、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 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八、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七、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七节 灭火设备*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超过1500m2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m2的火柴库房;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高层卷烟成品库房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 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二、飞机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四、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第8.7.5A条*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第9.3.14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10.3.2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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